根据工作需要,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工作人员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岗位职责
协助所在部门开展辅助性、事务性、保障性工作和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。
二、招聘条件
(一)基本条件
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。
2.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、专业能力、道德品行及职业操守。
3.大专及以上,财经、会计类相关专业,1年以上行政会计工作经验。
4.精通财会专业理论知识、熟悉财经法律法规、机关财务制度及流程,具有较强的费用控制、合同监管意识。
5.熟悉行政单位会计工作流程,能够熟练处理会计凭证、帐簿、报表及各项相关业务。
6.有高度的责任心、工作积极主动、善于沟通,善于发现问题及解决问题。
7.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各项资格条件取得截止日期均为公告发布之日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
1.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。
2.曾被开除公职的。
3.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,尚未得出结论的。
4.违反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5.有不良诚信记录情形的。
6.在公务员招考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处理尚未满处理期限的。
7.在职公务员、公务员法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。
8.本级检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的亲属。
9.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的。
三、招聘程序
(一)报名
1.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报名表(下附报名表模板)、身份证扫描电子版、学历学位证书扫描电子版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扫描电子版文件发送到2717478241@qq.com(电子邮件标题格式为“工作人员+姓名+联系电话”)。
2.报名截止时间:2023年10月16日19:30。
(二)资格审查和考试
1.资格审查结果将以电话通知的形式于2023年10月18日前反馈报名人员,未接到通知者,即未通过资格审查,不再另行通知。
2.根据资格审查结果确定面试人选。根据岗位需要,综合考虑考试和体检考察情况,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。
(三)设置1个月试用期
试用期满后,经考核合格的,聘为聘用制工作人员;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,取消聘用。
四、相关待遇
办公地点在石河子市。工作人员采取固定薪酬制度。单位提供就餐、办公设备、差旅费等必要保障,工作满一年享受正常休假。
五、注意事项
1.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、弄虚作假的,一经发现,取消资格;已办理聘用手续的,取消聘用。
2.报名人员在本单位录用后需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3.此次聘用不解决户口,不接收、保管或委托保管个人人事档案。
4.报名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,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本人承担。
5.咨询电话:王主任29120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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